明光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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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 〔202218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明光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1.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2023-2025年用于明光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资金以及省级财政资金。

    2.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3.市商务局负责牵头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和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牵头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局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列入全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名单内的试点项目,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为:

    (一)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项目。

    1.支持方向。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仓配一体化中心、乡镇商贸寄递公共转运中心,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推动商贸物流共同配送,降低流通成本。整合商贸、寄递、金融、便民等资源,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站,一点多用,一站多能。

    2.支持标准。以项目为单位,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仓配一体化中心建设,按实际建设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数字化建设部分按照实际建设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单个乡镇商贸寄递公共转运中心,按照实际建设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对单个村级综合服务站,按照实际建设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商业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1.支持方向。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下沉农村,支持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等项目,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贸集聚区。

    2.支持标准。以项目为单位,对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改造提升,按照实际建设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推动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市场项目建设,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2.支持标准。以项目单位,对农产品市场建设按照实际建设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加大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预冷集配、低温加工配送仓储等设施投入,购置更新冷链运输车辆,围绕重点农产品冷链供应链打造全链闭环物流体系。

    2.支持标准。以项目为单位,对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按照实际建设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上述支持方向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办公楼建设费、租赁费等费用。同类项目已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支持范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如各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实际下达资金规模的,按比例折算补助。

    三、资金补助流程

    项目补助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竣工两期补助。

    (一)项目开工建设补助。

    对在年度内正常开工建设且工程量完成40%及以上的项目,以项目建设实际建设投资额为计算基础,按对应项目补助标准,预先拨付部分资金,预先拨付资金金额不超过单个项目补助限额的40%。补助流程如下:

    1.补助申请。开工建设且达到工程量要求的项目实施企业,向商务、财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提交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补助申请书。包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目前建设投入及完成情况的详实内容;

    2)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发票等复印件,项目建设相关台账(项目照片、设备清单、设备图片等);

    3)建设期内未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

    2.材料审核。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实地核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组成核查小组,进行实地核查。

    4.项目公示。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结合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和限额要求,提出开工建设项目预拨资金分配建议,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向相关单位拨付资金。

    (二)项目竣工补助。

    在规定的建设期内竣工的项目,以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为基础,按对应项目补助标准和补助限额要求,计算应补助额度,扣减已预先拨付部分,确定剩余应补助金额并进行资金分配。补助流程如下:

    1.项目验收申请。在建设期限内竣工的项目,向商务、财政等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验收申请书。包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完成情况的详实内容;

    2)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发票等复印件,项目建设相关台账(项目照片、设备清单、设备图片等);

    3)第三方出具的项目全部实际建设投资额审计报告;

    4)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项目绩效报告;

    5)建设期内未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

    2.材料审核。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项目验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4.项目公示。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补助标准、补助限额计算应补助金额,扣减已拨付资金,确定剩余应补助金额并形成资金分配建议,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向相关单位拨付资金。

    四、资金管理监督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有调整的,项目业主应及时报告情况,并提出调整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视具体情况逐级报批调整。

    (二)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省市县商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罚则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核减或收回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项目建设或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1231日止。

     

     

    明光市商务局(代章)

    2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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